全國錨桿回收技術與產業聯盟(籌)章程
第一條 全國錨桿回收技術與產業聯盟(籌)是在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的基礎上,由企事業單位、科研院所、社會組織等團體自愿組成的開放性、非營利性的民間聯合體。
第二條 聯盟致力于建立相互促進、相互監督、良性競爭、共同進步的技術平臺和市場環境,促進全國錨桿回收技術和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。
第三條 聯盟簡稱“回收錨聯盟”,英文China Anchor Recyclabl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Alliance,縮寫CARA,logo如下所示。
第四條 聯盟堅持創新驅動,以加強關鍵技術研究、建立行業標準和準則、創建良性市場環境、探索產業發展模式、推動產業化進展為目標。
第五條 聯盟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:
(一)研究國內外相關經濟及產業政策,為有關部門制訂相關政策提供依據、技術支持及咨詢服務,為行業發展提供理論基礎,共同促進錨桿回收產業的良性發展。
(二)開展錨桿回收理論及技術標準研究,編制及修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,確立合理可行、綠色環保的設計、產品、施工、檢驗檢測、驗收等業內行為準則。
(三)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,促進行業整體技術水平的提升。
(四)統一認識,摒棄惡性競爭及虛假宣傳,促進產品及市場評價體系的建立。
第六條 聯盟設立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等理事機構。
第七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及秘書長(副)組成,為聯盟最高決策機構;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及秘書長(副)組成,為日常工作領導機構;秘書處主持聯盟日常工作。
第八條 聯盟設置理事長1 名、召集人1名;秘書處設置秘書長1 名、副秘書長若干名;聯盟邀請業內專家作為技術顧問。以上人選均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或邀請,每屆四年,可連任。
第九條 聯盟成員需為合法的企事業單位、科研院所、社會組織等團體,分為理事單位及常務理事單位,常務理事會主要由產品生產及施工單位代表組成。
第十條 每個成員單位指派1名代表參加理事機構,參與聯盟事務。
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應積極參加聯盟活動,按時交納會費,維護聯盟利益。
第十二條 加入本聯盟需向聯盟提交申請,秘書處初審合格后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。
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退出:在當屆任期內未參加任何聯盟活動;長期拖欠會費;被聯盟勸退或除名。
第十四條 聯盟至少每年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,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。會議由理事長或召集人主持召開,因故缺席者應書面委托他人參加。會議決議應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后生效。
第十五條 理事單位及常務理事單位每年均應在秘書處發出交費通知后1個月內交納會費。
第十六條 聯盟會費主要用于辦公、工作人員薪酬、宣傳、咨詢顧問及評優獎勵。
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委托會費管理單位設立專門賬戶,單獨核算管理,并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匯報。
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聯盟理事會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通過后生效。以后修改條款亦應經聯盟理事會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員通過后生效。
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聯盟秘書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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